

建筑施工造成相鄰房屋受損,業主應該如何維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護,權利受到侵害的房屋業主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確認侵權主體。
根據《建筑法》、《物權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稱產權單位成為責任主體。
2、要與侵權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損害事實發生后,受損房屋業主應立即委托或要求侵權人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損壞原因及房屋受損程度作出鑒定并提出修復意見。若是侵權人委托的鑒定,則房屋業主有權要求盡快公布安全鑒定報告,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或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后請求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業主有權在鑒定過程中向鑒定單位提供證據。
3、提出修復和賠償請求。
權利人可以根據鑒定結果選擇以下兩種解決方式:或與侵權人協商解決?;蛳蛴泄茌牂嗟娜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建議訴訟請求可首先提出恢復原狀,同時請求賠償損失,并要求侵權人承擔房屋鑒定費、訴訟費。
關于損失賠償請求,目前立法尚無具體標準,建議綜合考慮如下因素:1.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2.鑒定結論確定的房屋損壞的主、次要原因;3.當前市場上對該類房屋損壞的維修費用;4.維修過程中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租賃費用;5.維修過程中的誤工費等。
建筑施工造成相鄰房屋受損,行政協調時可運用哪些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聘請第三方鑒定機構有什么注意事項?
聘請鑒定機構必須是當事雙方(即侵權方和利益受害方)共同委托,單方委托無效。
鑒定的目的和內容必須與鑒定機構事先合同約定。
鑒定報告要針對基建施工(含放炮、重車、抽水、堵水、管槽或基坑開挖等)是否對周邊住房構成影響以及有多大影響,是過程和原因的分析鑒定,是鑒別裂縫、分析裂縫、控制裂縫的分析,而且聘請的隊伍必須同時具有房屋鑒定和司法鑒定雙資質。
怎樣認定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以及啟動重新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有問題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啟動再次鑒定,就以再次鑒定為準,可以共同委托資質級別和經驗更權威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并委托律師代理。
不同鑒定單位作出的鑒定報告不一致怎么辦?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于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鑒定人員的管理,以及運行管理制度均作出了規定。人民法院對案情及鑒定意見書的認定主要考慮三點:
1.鑒定意見書的來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優先于其他來源的鑒定意見;特別說明的是單方委托,法院往往不支持;
2.鑒定資質較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優先于其他鑒定意見,或者說設備、技術、經驗、人才水平較高的鑒定機構更能反映事情的原貌;
3.鑒定意見書詳實、客觀、鑒定意見理由充分的優先于其他鑒定意見書。
怎樣確定侵權主體,也就是相鄰房屋因施工受損,其責任究竟是建設方還是施工方承擔?為什么?
我國《建筑法》、《物權法》規定: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很明顯,項目的建設單位或稱項目的產權單位必然成為責任主體。
此外還應考慮:設計單位是否違規設計;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否嚴格審核了設計圖紙等。如因上述單位的過錯而導致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同時向有侵權行為的建設工程其他參與主體行使權利。
認為施工方的施工行為確實導致受損戶的財產遭受損害,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建設方作為該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的發包方,亦理應確保建筑工程的安全,防范建設過程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故建設方應就施工方具體施工行為導致的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近幾年隧道、樁基等施工對周邊居民的影響越來越多,建設單位必須強制對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費用由委托鑒定的建設單位承擔。如果施工前不鑒定,周邊房屋出現安全問題,建設單位肯定得為此埋單。但如果施工前經過鑒定,房屋已經出現安全問題,已出現的問題則不能追究隧道、樁基建設單位。
那么,一個項目到底影響周邊多大范圍內的房屋?每個項目均需要具體勘查。一般來說,在每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要對項目本身及周邊房屋進行可行性調研并作出論證方案,那么“誰出的這個方案誰就要負責”。
鑒定機構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因侵權主體是建設單位,所以鑒定費用必須由建設單位全部負責。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誰建設誰委托?!币宦捎山ㄔO單位委托鑒定,相關費用也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因施工造成相鄰房屋受損,建設單位承擔所有費用有無具體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建設工程施工損害相鄰建筑物及設備賠償典型案例:某公司(建設單位)在新華日報社廠房相鄰處修建某大廈,本應充分考慮相鄰建筑物的安全,但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83條之規定: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未作維護工程、即開始敞開式開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發現問題后,采取的補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勻沉降,致使新華日報社印刷廠和設備基礎地面發生沉降,廠房及進口膠印機嚴重受損,某公司(建設單位)對此負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工地相近或相鄰房屋損害,施工單位可從哪些方面舉證免責?
從以下幾個方面舉證證明:
1.是施工行為對訴爭的房屋不構成損害,即損害與施工行為的因果關系有多大或沒有。施工方在訴前應注意到自已的舉證義務,可委托鑒定單位對施工(如打樁)過程中產生的振動對原告住房的影響作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施工所造成的振動低于普通轎車駛過的振動,不會影響民宅。
2.是證明自已施工無過錯,有合法的建筑施工許可手續。
3.是房屋自身原因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屬于年久自然毀損。
如果現行法律條款沒有明確規定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進行處理。
房屋裂縫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材料缺陷、施工質量因素、環境條件變化、使用不當、地基不均沉陷、外界干擾(如地震、火災、撞擊、震動)等多方面,鑒定機構對于裂縫出現的時間往往不能鑒定,但對于產生的原因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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